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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6-16  来源:市财政局  作者:采购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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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桂林洋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采购管理,缩短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种苗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18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琼府办[2017]143号)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扶贫项目政府采购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内控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扶贫项目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扶贫项目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不得将扶贫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多次自行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扶贫物资采购按照《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报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自行采购的项目,不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二、做好价格调查

  市、区物价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扶贫物资采购前期市场价格调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扶贫物资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查,得出当前市场平均价,作为扶贫物资采购的价格参考依据。

  三、扶贫项目采购规定

  (一)扶贫物资采购按照《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1.扶贫物资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可以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2.扶贫物资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不含300万元),采购人自行采购的,应在采购前报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再自行采购。

  3.扶贫物资采购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采购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中的一种方式组织实施。

  4.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特殊种类扶贫物资(不受采购金额限制),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应于采购活动开始前在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本级农业、畜牧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二)不属于物资采购范围的扶贫项目,按照当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三)对“公司+贫困户”“专业合作社+贫困户”“致富带头人+贫困户”的产业扶持项目,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琼府办[2017]143号)规定,扶贫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操作办法,规范主体筛选、责任界定、收益分成等具体内容,允许将扶贫资金拨付至公司、专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等实施主体,由其根据协议约定安排使用,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告知贫困户。

  四、验收和结果公开

  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做好验收工作,全体验收人员应对验收书进行确认并签名,验收结果应在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每月5日前,采购人应将上月的扶贫物资采购验收结果在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模板见附件1),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并将公告截图打印归档。

  五、采购结果备案

  每月8日前,采购人应将上月扶贫物资及项目采购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模板参照附件2)。

  六、加强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加强扶贫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1.扶贫物资验收结果公告(参考模板)

  2.扶贫项目采购结果备案(参考模板)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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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14日

编辑: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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