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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责任清单

更新时间:2016-07-28  来源:市财政局  作者:

(二〇一六年一月)

一、部门职责表

序号

主要职责

(三定方案中明确)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本市财税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

 

拟定和贯彻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政策。

拟定行政性经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

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贯彻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拟定本级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拟定地方性会计法规;宣传、监督执行会计法令、规章和准则;负责拟定本市有关财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拟定并组织执行市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海口市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承担本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拟定年度财政收入计划。

 

 

受市政府委托,拟定市本级预算编制政策,组织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海口市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管理市本级预算指标;承担省与市、市与区财政结算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情况;负责市对区转移支付工作。

拟定我市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和我市民生及社会事业发展等重要支出的保障机制。

牵头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各类预算编制管理;负责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工作。

牵头负责预决算公开工作。

承担市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

组织有关税源调查、统计、分析。

3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监督管理全市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负责土地成本性支出管理;负责住房补贴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务员津补贴政策。

 

 

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负责政府性基金收支汇总、报送和审核管理。

承担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拟定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监管办法和制度;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负责土地成本性支出管理;负责住房补贴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员津补贴政策。

4

(四)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负责国库资金调度和上下级资金对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划拨和结算。

负责财政总结算,审核汇总部门决算工作;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

负责组织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汇总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负责统计汇总政府采购信息。

 

5

(五)提出全市税收政策建议,拟定财税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

 

协调处理税收争议。

承办税收减免审核报批工作。

承担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6

(六)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审批工作;负责与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核定及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计划。

 

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审批工作。

负责与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负责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核定及管理工作。

7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方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增值退税初审;负责民贸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认定。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方法,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国有企业财务信息。

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

  8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负责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

 

负责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负责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负责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参与审核全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基本建设财务信息。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参与监督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

负责管理支农专项资金;负责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9

(九)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市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市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

负责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10

(十)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部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管理;拟定海口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农民小额贷款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负责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负责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

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的汇总及分析。

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的管理。

负责监督业主单位财政担保债务清偿工作。

  11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全市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和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建账工作。

 

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

12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监督检查财政收入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对税收和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情况、本级财政与下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之间的结算、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全市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以及财政资金的申报、分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绩效评价工作。

13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全市财政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负责拟定、宣传全市有关财政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财政监督和普法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本局执行工作程序、业务流程以及财务收支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诉讼和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等工作;负责执行检查决定。

14

(十四)指导各区财政工作。

指导和监督各区财政工作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承担财务管理工作。

 

 

15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工作。

 

 

二、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1

农业保险

市财政局

负责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承担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的通知》(琼府[2007]4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2015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144号)等

根据我市实际和农户需要,拟开发本地黑山羊、文昌鸡养殖保险。保险机构提出初步实施方案后,市财政局组织市农业局等职能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保险公司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制定保险条款并报保监会备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我市市级政策性农险范围。

市农业局

负责拟定水稻、橡胶、香蕉、大棚瓜菜、能繁母猪、育肥猪等险种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参与拟定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积极组织指导下属单位或区、镇对口部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审核本部门管理的相应险种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本部门管理的相应险种的查勘、定损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等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拟定林业保险的发展规划,参与拟定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积极组织指导下属单位或区、镇对口部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审核本部门管理的相应险种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本部门管理的相应险种的查勘、定损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等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拟定渔业、渔民保险的发展规划,参与拟定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积极组织指导下属单位或区、镇对口部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审核本部门管理的相应险种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本部门管理的相应险种的查勘、定损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等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为农业保险提供风、洪、旱灾害的防灾减灾服务,为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气象分析等为农气象服务,为农业保险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数据支持。

保监部门和市政府金融办

按《2015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2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

市财政局

负责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跨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准入、变更、终止予以审批及日常监管等工作;负责按时统计汇总上报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报表;向本级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工作。

《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15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12]74号)、《海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申报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琼财债[2011]682号)等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时,申请人先到工商部门预核名称,并以经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向财政局提交设立申请材料,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受理并报备省财政厅,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省财政厅颁发经营许可证,然后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市金融办

参与研究制定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协调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

市科工信局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协调落实有关部门关于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省市风险补偿政策;组织符合条件的机构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市法制局

为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为融资担保执法、监督、处罚提供法律指导。

工商部门

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名称预先核准、核准;提供担保机构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等工作。

3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资金拨付、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琼银发[2003]130号)、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等

妇女、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待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人,向本市县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就业贷款担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有关材料交经办金融机构审核。经办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给申请者发放贷款,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交的贷款情况,给经办金融机构拨付贷款贴息资金。

市人社局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对下岗人员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等。

担保机构

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承担担保风险等。

妇联组织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开展创业就业妇女培训,指导妇女创业。

经办商业银行

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贷款不良率达到规定比例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相关部门报告;加强贷后检查,对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4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105号)

2013年罗牛山三十万蛋鸡沼气项目。方案要求20153月完工,但截至检查日实际工程进度还不到百分之五十,资金尚未支付。市级财政部门联合农口主管部门在201510月份开展的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抽查工作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措施:项目于2014年底经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20141228日签订施工合同,2015211项目正式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已全部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20151130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20151220前完成审计及拨付资金。

市级农口部门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包括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加强项目监管等

市审计局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履职行为监督

5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开展对财政内部的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财政局增设财政监督检查局的批复(海编[2011]48号)

在开展对某单位的财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问题。如财政检查由财政部门依法执行;针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由监察部门查处。

市财政局

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6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对各部门及各项目单位的分析工作情况行考核、通报。

1、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财政局增设财政监督检查局的批复(海编[2011]48号);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84号)

在执行对某预算单位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监督预算单位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绩

效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为实现目标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等进行检查分析。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根据文件下达评价工作;评价工作中涉及到的《项目绩效执行分析表》由预算单位分析并填写。

市财政局

负责对项目执行绩效进行分析报告。


 

三、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申请减免非税收入行为监管

(二)财政票据监管

(三)政府采购监管

(四)会计从业资格审批监管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

(六)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八)预算绩效监管

第一项 申请减免非税收入行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各区政府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减免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各区政府财政部门违反规定越权批准减免非税收入的行为;非税收入减免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非税收入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针对日常减免审批过程中问题较多的情况,对部分非税收入减免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收集检查资料,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在征求被检查人意见后,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被检查人询问情况,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账、查询等方法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属违反规定越权批准减免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减免非税收入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有权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项 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3)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6)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2.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五)监督检查措施

措施: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项 政府采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4.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5.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情况;

6.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审查、现场检查、调取录音录像资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核实处理。

2.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5.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处理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2)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4.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5.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3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8.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10.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四项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存在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4.是否存在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5.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6.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8.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9.是否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是否按照规定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2.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4.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要求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项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相关部门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法定事项变更和终止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依法合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3.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任职资格;是否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4.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无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5.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是否违法国家有关规定;

6.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7.其他需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约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年度审计、年度考核计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形成检查报告;

4.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5.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融资性担保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项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国家、省级和市级下达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区级财政部门、市区农口部门、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缺乏依据等;

2.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3.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

4.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5.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6.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

7.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8.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9.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

10.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具体监督检查方式包括:检查相关凭证、调阅相关文件和材料、实地查看项目建设内容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专题调研、自查和项目抽查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并下发检查通知。区级财政部门、市区农口部门、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检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自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进点检查。检查工作人员有权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资金支出凭证、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拒绝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督查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视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意见:

1.责令限期改正;

2.全省通报批评;

3.收回违规使用资金;

4.减少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数;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第七项 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2.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间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2.实施监督检查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3.具体进行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比对分析等方法。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4.根据需要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一起开展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2.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向被检查人询问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检察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经上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上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最后审定的复核意见,向被检查单位作出《财政处理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取得回执。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除按规定执行简易程序外,要向被检查单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当事人。对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且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依法向被检查单位作出《财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取得回执。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事项依法移送。

第八项 预算绩效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预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编制部门预算时,是否实施绩效目标管理;

2.预算项目执行中,是否填写项目执行绩效分析表。

3.预算项目完成后,是否落实整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以市委市政府关心关注的,效果好坏直接影响政府形象的重大重点民生工程等为重点和切入点,实施重点评价;

2.预算部门全履盖;

3.扩大第三方评价范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2.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3.执行绩效运行监控;

4.形成绩效评价结果报告;

5.实施结果应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预算项目完成目标偏离或绩效不佳的情况,于年中的预算调整给予暂缓或中止的建议,并于下年的预算编制时给予中止或调整目标等建议;而对于部门整体支出进度缓慢、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欠佳等情况,于下年的预算编制时给予调减项目总体额度,调整项目支出目标等建议。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实时公布海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不在目录内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市科工信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68722620

2

票据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通过网络信息、政府信息等平台以及在票据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中对票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综合处

68722624

3

票据业务管理信息咨询

 

接受执收、执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票据的信息咨询。

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综合处

68722624

4

宣传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向社会各界宣传国家、省和市制定的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使用政策,实现国家、省、市产业目标

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企业处

68722704

5

建账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向社会各界宣传国家、省和市制定的建账的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按法律法规要求,实现建账登记目标

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会计处

68522135

6

建账业务管理信息咨询

 

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对建账登记业务的信息咨询。

 

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会计处

68522135

 
 
 
编辑: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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